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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区别

作者:荆州润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1 08:13:32

“国家平台成就国家品牌”---随着央视广告的热播,近几年从国家层面越来越重视和扶持民族品牌的崛起,“国货优先”也是这几天两会代表们热议的重点。注册商标好处多多,那注册商标的好处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企业注册商标的好处。

1、原始意义市场上的商标从是否注册角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商标,一种是注册商标,两种都可以在市场上出现和使用,使用普通商标的前提是不能和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冲突或近似;同时普通商标使用者也要防止某一天做大做强后被他人抢先注册。而申请注册商标的第一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保护自己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个商标名字是唯一的,合法的,仅此一家的!同时,也就是说拥有了一枚注册商标如同赋予自己的商品一个合法的身份,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了一份保险,并且也拥有了追究市场上其他假冒伪劣产品的权利。

2、提升企业和产品形象拥有一枚注册商标意味着得到国家的认可,更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留心的朋友可以发现某些单件商品的包装上连续使用多个商标,正标,背标、副标,每个标志的右上角都打着R标记;在企业的招投标过程中,《荆州商标注册证》也几乎成为了标配;另外很多企业将《商标注册证书》高悬于显著位置,以彰显企业实力,有的企业专门开辟半面墙壁悬挂,为何一枚小小的商标会有如此魅力?商标不光光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每件商标注册证书上面都有我们国家的国徽。

3、插上互联网的翅膀拥有一枚注册商标是入驻天猫、京东、拼多多、速卖通等各大电商平台的先决条件,网络电商平台一直以来为售卖假货所诟病,而鉴别真假的标准之一就是是否拥有注册商标或是否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而拥有了注册商标才可以开旗舰店、专卖店等,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从此我们的产品不再局限于一条街道,一个小县城,奔向全国乃至世界。

4、可以入驻商超、城市综合体等以前入驻必须五证齐全,现在三证合一了,但是其中必须就要有商标注册证书,超市里面华丽的推头,傲娇干净整齐的商品陈列,无不刺激着小主们的购买欲望,产品也立马高大上起来,价格提升20%左右那是必须的。

5、无形资产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这个已是早有的共识,可口可乐的豪言壮语依然回荡在耳边:“即使全世界可口可乐的工厂毁于一旦,但仅凭可口可乐这四个字依然可以东山再起”,这背后无不凸显出品牌的力量;另外近几年商标申请量的增多,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商标,二手商标转让平台也日渐成熟,不完全统计每日交易量都在逐日递增,可见其作为无形资产属性越发得到体现;再者,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碰到资金难题的话,也可以拿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相应的融资质押,以解企业燃眉之急!

6、无商标不加盟加盟连锁的商业模式,是被无数人验证过可行的、成功的商业模式,打造品牌--输出技术--输出管理--做大体量—盆满钵满!然而,没有人愿意去信任和加盟一家连商标都没有注册的企业,因为它“锁”不住市场。拥有一枚注册商标,好处多多,同时也是拥有了一份事业的开始,犹如襁褓中的婴孩,我们和他一起成长,从此对生活的努力也有了新的意义。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荆州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选择商标事务所代理办理。这么做虽然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但是能节省企业大量的人力成本和等待时间,可以说是物超所值。那么,它真正的优势在哪里呢?

商标事务所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审查更严格,节省审批时长。在企业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因为前期的审查不严格,导致后期在正式的审核中被驳回。如此多一个反复,往往就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第二就是操作更简便。它有专业的代理人来注册商标,对于相关的规定和手续了解清楚,减少了在注册中的公文往来,保障在第一时间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最后一个就是它能提供给企业在注册成功以后的商标保障。如果出现商标侵权事件,商标事务所申请的商标拥有方胜诉的可能性更大。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税备登记证等证据。

2、该商标的相关注册情况及注册证、使用范围,在使用过程中有没有侵权等情况的出现证据。

3、提供企业经营销售的规模。

4、公众对该商标商品的知晓程度的证据资料。

5、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营业指标、业绩、销售额、利润及同行业全国范围绕内的排名情况等证据。

6、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据资料。

7、企业对该商标产品最近三年的媒体宣传、广告投放等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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