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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品牌商标流程有哪些?
商标局为了加快推进荆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各项改革举措都在稳步实施。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攀升,社会各行各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在逐渐增强,对品牌商标注册的需求也更加强烈。注册品牌商标流程有哪些?
1、进行商标查询。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可以注册成功的,所以需要先查询下是否存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
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企业和个人需要提交的资料不同企业: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个人:个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个人的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受理后就是商标审查阶段,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4、进入初审公告对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并符合的,允许其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5、发放商标注册证书通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
注册品牌商标类别如何选择?1、查询《类似商标和服务分类表》,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归类都是按照这个表来的。2、最新商标分类包括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3、找到大类后,再查看类似群组,在类似群组下面的小项中选择商品。
在我们荆州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就可以使用商标了,那么对于这个商标,我们都有哪些权利呢?下面顾问就给大家介绍商标的专用权主要有哪些?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新注册公司应该知道记账的基本知识,避免资金浪费。大多数新注册的公司,财务状况并不是很健康,企业的成本、费用、损失、折旧等不知道如何计算和做税前扣除,对于增值税来说,这种“税前扣除”就体现在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创业者对这些基础的财税知识不了解,那么公司的运营成本会非常高。新注册公司如何记账?搞清楚哪些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很重要,接下来注册公司小编整理介绍: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其注明的总价和11%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其注明的总价和11%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6一般纳税人购买或维护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或维护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上期未抵扣的发票或凭证可在下期抵扣。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除以上规定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6因自身因素导致逾期未抵扣的发票或凭证,不能再抵扣。
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著作权又称为版权。著作权侵犯商标权案件在诉讼中,荆州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案商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从而应当受到该法保护;
二、涉案商标的核准时间是否在著作权形成之后。
第一个方面的法院审核的主观性较大,基本应当符合公众的一般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涉案商标如果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往往来自于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基本规定。作为商标权人可以考虑从著作权的成立与否的角度进行答辩。
第二个方面关于商标的核准时间与涉案商标的著作权形成时间问题由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作品著作权的形成时间的举证问题一直是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点。当然该难点并非无法解决。对于委托设计的作品或存在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来举证涉案商标晚于著作权的形成时间。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如果涉案商标作品系权利人通过委托设计完成的作品,则商标权人应主张对涉案委托设计合同、作品交付记录,甚至作品交付记录的签字等要素进行鉴定。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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